1.无偿保管人因重大过失丢失保管物的,需承担赔偿责任——张某诉刘某保管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无偿保管合同关系中,保管人明知在公共场所放置手机无人看管可能会导致手机丢失,却放任该情形发生,未能妥善保管保管物,造成寄存人手机丢失,存在重大过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报 2025年10月1日第3版
2.无偿保管人与财产所有人对保管物的损害均具有过错的,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刘某诉韩某保管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无偿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保管人在保管过程中存在故意和重大过失造成保管物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保管人未对保管物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存在重大过失,应承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保管物的所有人怠于取货且有过错的,应当对自己的损失承担部分责任。
案例来源:山东高院公众号 2023年8月8日
3.无偿保管情形下,由于缺乏保管物具体信息及保管人过错证据,寄存人要求高额赔偿的诉求未获支持——李某和贵某保管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无偿保管情形下,由于缺乏保管物具体信息及保管人过错证据,寄存人要求高额赔偿的诉求未获支持;保管人因非保管合同关系产生的纠纷不能对保管物行使留置权,但需返还保管物变卖所得款项。
案例来源:《中国民法典适用大全·合同卷(四)》 作者: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
4.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虽然是无偿保管,保管人仍应承担妥善保管的义务——小王与小刘保管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虽然是无偿保管,保管人仍应承担妥善保管的义务,无偿保管人能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否则应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学习读本.合同卷》 作者:江必新 张甲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