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现年69岁,其与已故丈夫生育两个子女,均已抚养成年,尽到了全部抚养、教育义务,后张某某再婚,现张某某身患多种慢性疾病,需长期服药,已丧失劳动能力,收入远不足以覆盖日常开支及医疗费用,两个子女工作稳定、无重大家庭负担,有能力履行赡养义务,却以张某某已再婚为由拒不履行。
子女对父母的赡养扶助义务是法定义务,该义务不因父母婚姻关系的变更而消除。父母是否再婚,属于父母的婚姻自由,不能成为子女拒绝履行赡养义务的抗辩理由,综合张某某的实际生活、医疗需求以及两个子女的负担能力,依法判令两个子女向张某某支付赡养费,保障张某某晚年的基本生活与医疗所需。
百善孝为先,赡养父母不仅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更是子女必须承担的法定义务。婚姻自由是老年人的合法权利,父母再婚不应成为子女推脱赡养责任的借口。子女应感念父母的养育之恩,在经济上予以供养、生活上细心照料、情感上多予陪伴,用孝心守护老年人安稳幸福的晚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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