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系一家二手车销售企业。赵某系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案涉车辆。2022年9月,赵某在某短视频平台上刷到甲公司发布的二手车销售视频。双方洽谈后,赵某决定购买甲公司视频中发布的该二手车,双方签订《车辆交易合同》,合同载明:“第三方检测报告显示,该二手车行驶公里数为5万公里,初次上牌时间为2019年,甲公司保证无重大事故、无火烧、无泡水、无调表等……”合同签订后,赵某向甲公司支付购车款7万元,甲公司交付汽车。
后来,赵某在保养车辆时发现里程数异常,怀疑被篡改。赵某委托某鉴定公司鉴定,结论为该车行驶里程曾被篡改,实际行驶里程为8万公里。赵某将甲公司起诉至济南市槐荫区法院,请求判令撤销双方签订的《车辆交易合同》,要求甲公司退车退款并承担鉴定费1.5万元,同时增加赔偿其21万元(即购车款7万元的三倍)。
甲公司辩称,该车系甲公司从外地收购,原车主明确告知该车行驶里程为5万公里,并向甲公司提交了车辆检测报告及多项汽车数据,均显示该车行驶里程为5万公里。甲公司收购该车后至出卖给赵某前,按交易惯例也委托了第三方鉴定机构对车辆进行检测,随车《检测报告》显示行驶里程为5万公里。甲公司将该车出售给赵某前,已将《检测报告》内容向赵某出示供其查阅。调表时间可能发生在甲公司购入该车之前,甲公司已尽到审慎注意义务,无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故意,不构成欺诈,请求法院驳回赵某诉讼请求。